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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团购平台应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4-03-14

  本报讯(记者 徐慧瑶)如今,不少消费者喜欢通过社区团购渠道购买生鲜水果等商品,如果在团购时遇到问题,面对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平台等多个主体,消费者维权时该找谁?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在一起案件中认定团购平台应当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需退货退款;商品生产商被判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

  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某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付款0.9元。他发现,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实际净含量仅50g。董先生认为,团购平台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与生产商某公司、供货商某商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团购平台公司虽然称其并非实际销售者,只是平台经营者,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信息,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某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团购平台公司。此外,被告某商行不认可其是销售者,并提供了与被告团购平台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签署时间晚于涉案订单发生时间。

  据此法院认为,团购平台公司应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最终判决团购平台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商品不能退还,需折抵相应货款;生产商赔偿原告500元。此外,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某商行承担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王红霞介绍,网络团购模式下,消费者并不能准确了解具体销售者身份。因此,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网络团购平台、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的,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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