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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案例警示(二十三)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10-18

  2022年8月19日,浦江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浦江县浦后线路段巡查时,发现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浙G75763罐式货车驾驶员黄某某和押运员何某某运送一车柴油从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开往浦江嵩溪,押运员何某某现场未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且经查询浙江交通运输审批服务平台,何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

  经核查,浦江县远达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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